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隆重举行2020年主题年会
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隆重举行 2019年主题年会
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第三届三周年庆典暨2016年迎新年团拜会
惠聚京华叙乡情,携手并肩创未来
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成立
 
商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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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是由在京的大惠安籍一县两区工商企业界人士及企业共同发起,在2007年成立的北京惠安商会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发展重新组建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大惠安乡籍志士以吃苦耐劳、爱拼敢赢、勇闯天下的精神品质,选择到首都北京发展事业。到目前为止,他们所从事的行业涵盖了土木建筑、建筑装饰、房地产开发、建材贸易、酒店餐饮、医疗卫生、雕刻工艺、机电安装、食品加工等领域,他们对首都及家乡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会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在北京市和大惠安一县两区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以及历届理事、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商会于2018年12月顺利的进行了第四届理监事换届选举工作,并隆重的举行了新一届理监事就职典礼。新一届商会将继续本着“团结、交流、互助、合作”的宗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密团结在京一县两区大惠安籍工商企业界人士及乡贤,以浓厚的乡谊情感为根基,尊商结谊,以谊助商,以务实的作风,以创新的理念,为打造具有新时代特色又可持续发展的新商会而不懈努力。


 
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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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张荣清


永远名誉会长:苏庭招   林良海


执行会长:陈和平


秘书长:吴瑞强


理事长:庄鸿源


监事长:黄明远


名誉会长:陈晓东    李碧山    李双辉    孙耀庭    庄凌


常务副会长:苏建山   陈明星   陈建阳   苏清阳   庄伟雄   张荣裕   张志杰   王晓东


副会长:陈二聪   陈建彬   陈良彬   张桂忠   黄育滨   李建鑫


常务理事:闫晶   杨惠伟   张龙强   陈木金   陈文荣   王锦彬   庄明良


 
会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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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乡贤、各位代表、各位嘉宾!

  在北京及家乡两区一县的领导关怀下;在商会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精心筹备;新一届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终于成立了。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我谨代表全体成员向出席大会的领导、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对商会的关怀与支持。同时我也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对我的信任,让我有幸当选本届会长,在感到光荣的同时,也倍感肩上的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

  本届商会是在传承和发扬以往商会领导集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发展力度,拓展发展领域,实现新的突破,作为本届工作的主体思路,我们酝酿在劳动服务、学生联谊会、商会发展基金会,都能发挥出更好功效作用。设想开展适用更高层次的人才培训机制,推动会员及会员企业的发展,引导诚信的经营理念等工作开展计划,建立团结敬业、高效协作的商会管理团队,共同维护商会形象,提高声誉,努力将商会做强、做大,让商会成为在京乡亲、会员、会员企业深受热爱和信赖的家园。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作为本届会长,我深感荣幸的同时,唯恐自己的不足,但我定当坚持把商会工作做好的基本理念,尽职尽责,决不辜负各级领导和全体会员的期望,不遗余力地为全体会员服务,及商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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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章程


  原惠安地域现已规划为三个行政区域,《北京惠安商会》会集三个行政区域的人士。为了更好地提高 (惠籍)企业、乡贤 在京的凝聚力,方便与家乡各县区政府部门的密切联系,2012年09月18日,理事筹备会议决定,原《北京惠安商会》更名为《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章程草案。通过首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最终审议后,《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章程简称《北京惠安商会》章程,报送各县区工商联(总商会)审批。


第一章  总 则


  本会定名为:《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英文名为:Beijing Huian, Quangang & Taiwan area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北京惠安商会》, 英文名为:Beijing HuiAn chamber of commerce并用。


第一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惠安县工商业联合会(惠安县总商会)牵头,并与多家在北京(惠籍)企业共同发起,由惠安﹑泉港﹑台商区在北京的企业、相关团体、知名人士和乡贤等自愿加入的群众性团体,是经北京市相关社团管理单位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民间团体。本会是隶属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的异地分支组织。本会理事会组织人事变动调整或对外开展活动及会费收支使用等重大事项接受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乡情联络、信息互通、资源整合、引导投资、互利双赢的职能,增强惠安﹑泉港﹑台商区在京企业间的联络与交流,形成三个行政区企业内部优势互补,提高三个行政区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惠安﹑泉港台商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牵线搭桥。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福建省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康化路3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提高会员素质,促进驻京(惠籍)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开展驻京(惠籍)企业间的交流联系,增进亲情友情,加强团结,促进(惠籍)企业的合作与发展,树立驻京(惠籍)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为(惠籍)企业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九条 每年举办几次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外地旅游或出境旅游、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每年召开一次驻京(惠籍)乡亲恳谈会,协助配合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第十条 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和调研、慰问、捐助活动,活跃气氛,增进感情,为商会的会务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第十一条 办好会务信息简讯,及时传递会员企业和家乡的各种信息和经济动态,加强三个行政区的企业与家乡的经济互动,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办理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支持本会的各级领导、专家和有活动能力的业界精英和知名人士。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审核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准时足额。入会费在创会时一次性缴纳,以后换届不再重复缴纳,新加入会员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的或不缴纳入会费和会员年费的,即视为自动退会。连续两次未到者向商会捐款400元;半年未到者给予书面通告,并向商会捐款1000元。


  第十九条 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会员大会。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审核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本会短、中期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纳入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提名委任执行秘书长,聘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之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执行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报送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一职采用全员投票选举制,如任职期满可重新投票选举会长,如未入选则聘任为名誉会长。新任会长为上届理事会确定的副会长以上人员经会长提名(如有特别人选也可经会长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选举产生。


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的主要职权:


 (一)  参与会长会议。


 (二)  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咨询并进行监督指导。


 (三)  出席本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会长职权:


 (一)  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  制定工作计划。


执行会长职权:


 (一)   协助会长各项工作。


 (二)   负责片区的政府部门接待联络工作。


 (三)   参与会长办公会议。


理事长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   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三)   参与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长职权:


 (一)   组织﹑召开监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   监督商会的日常财务收支。


 (三)   监督本会领导及会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公约、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   对会员违反本会的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参与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参与会长办公会议。


  (二)  组织召开秘书处会议。


(三)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  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执行秘书长的职权:


 (一)  协助秘书长日常事务。


 (二)  主要负责职能部门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  行使经费收支与日常管理职权,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五)  受会长、秘书长委托处理特定的事宜。


 (六)  参与会长办公会议。


 (七)  制定工作计划。


 (八)  负责庆典宴会的策划。


 (九)  负责联络各区政府部门及兄弟商会的工作。


 (十)  负责信息交流、资料编辑和管理工作;


 (十一)  处理日常事务。


 (十二)  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副会长的职权:


 (一) 根据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授权,行使具体职责;


 (二) 参与会长办公会,反映本会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 可兼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 制定工作计划。


常务理事的职权:


 (一) 参与会长办公会议。


 (二) 参与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


理事的职权:


参与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会议制度:秘书处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副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一个月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确定无法参会者需提前告知秘书处,如不及时请假将按以下惩罚实施:


(一)迟到半小时以上一次向商会捐款100元;


(二)未到会者一次向商会捐款200元;


(三)连续三次以上的未到者向商会捐款600元;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为全体会员共有财产,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和本会会员大会的财务审计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新会员交纳的入会费和会员年费;


  (二)海内外社团、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自办实体或其他形式合法投资赢利;


  (四)其他合法服务活动收入。


    (五)  北京惠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费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二)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


  (三)添置办公设备和用品;


  (四)聘请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建设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营范围支出如下:


 (一) 办公费(含固定资产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通讯费和商会会刊设计印刷费等);


 (二) 差旅费


 (三) 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 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务会议等其他会议费用);


 (六) 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 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会务服务支出;


 (八) 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费用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见第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经费管理


  收缴的会费在银行专设帐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收支实行会长和轮值副会长同时审批并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由理事会聘任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事务。月、季、年度财务报告由财务主管起草,由社团管理机构指定机构审计,经理事会批准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或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一条  商会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的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上级组织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审查同意。


  (三)本会终止前,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在福建省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四)向福建省惠安县总商会﹑泉港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 程 修 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章程》经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首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福建省惠安县总商会﹑泉港区总商会﹑台商区总商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北京惠安•泉港•台商区商会筹备处


2012 .9.2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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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XX拳击协会”(简称XX拳协),英文译名XX BOXING FEDERATION英文缩写C B F。

第二条 XX拳击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拳击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以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拳击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体育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拳击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拳击运动的开展,促进拳击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拳击事业,为国争光,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XX拳击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XX拳击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拳击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